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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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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细化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1、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至1万立方米、地下水500至1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1万至2万立方米、地下水1千至2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地下水2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在许可证期限,首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
    2、在许可证期限,两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许可证期限,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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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缓缴期限30日以,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罚款;
    2、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缓缴期限60日以,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缓缴期限60日以上,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未申请缓缴或申请缓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对水质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对水质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对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节水设施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2、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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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