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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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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汉中民终字第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汉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海,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洋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简称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曹*发,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强,男,生于1956年10月12日,汉族,系洋县供销社贸易中心副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忠,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张*忠,男,生于1958年7月10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洲镇西大街69号,个体医生。上诉人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贸易中心及原审第三人张*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06)洋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之法人代表关*民及委托代理人冉*海、被上诉人之法人代表曹*发及委托代理人左*强和余*忠、原审第三人张*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5年11月1日原告洋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与被告陕西汉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洋县拍卖行,在原告处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对原告位于洋县南环路仓库8间两层半砖混结构宿办楼依法向社会公开拍卖。2005年11月25日,被告注册拍卖师关*民在洋*德裕园酒店主持拍卖会,拍卖原告所委托的房产。参与竟拍的有时恒道、童*贵、任*林和第三人张*忠,拍卖会竟价以18万元人民币开始竟价,到第六轮,参与竟价的只剩下持68号牌的张*忠和持12号牌的时恒道,*忠应价的,,时恒道即举出12号竟价牌,,拍卖师关*民在没有看清12号牌的情况下,,引起参与竟拍的时恒道不满,与拍卖师发生争执,折断拍卖槌,民警到场制止了事态,当场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会不了了之。随后被告向洋县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本案尚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程序尚未进行终了,被告请求确认尚未终了的拍卖行为的拍卖效力,不予支持,驳回被告该项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7月2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汉中民通字第369号通知:你公司本次上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十五日的上诉期限,原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上诉期间,与第三人补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房产转让合同书》,并收取第三人房价款225700元。2006年5月16日被告给原告通知,要求原告向第三人移交标的物并协助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手续。同年9月12日,原告给被告提出三点意见,对被告上述做法认为不合法,是无效的,应该撤销纠正;请被告及时协商重新拍卖事宜;鉴于洋县拍卖行已撤销,应解除委托合同。9月20日被告给原告复函,不同意解除委托合同,等报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之后再协商解决,随后原告向本院起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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