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权法对商业银行关键影响
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经过《中国物权法》,该法于 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是民商法律体系关键组成部分,是中国市场经济支撑性法律,是确定和调整财产关系基础性法律,是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安居乐业法律,也是构建友好社会法律。
坚持物权法定标准,以民事基础法形式明确物归属,定纷止争,发挥物效用,保护权利人物权。依据构建友好金融要求,物权法颁布实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产生极其关键作用。
《物权法》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需要关键从以下多个方面进行了解和把握:
一是《物权法》实施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起到什么样保护作用。
二是《物权法》应引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关注问题。
三是在商业银行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和怎样采取对应对策。
我们认为,其关键特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各个方面:
一、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减轻银行负担
《物权法》第10条要求,“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此要求将有利于处理现在不动产登记多头负责、复杂繁琐现实状况,减轻抵押人和银行负担,为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提供便利。尤其是防范了不一样部门分别登记等可能造成登记效力冲突等问题。
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看,不动产登记关键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包含部门有:(1)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抵押登记等(2)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房屋全部权证书正当、抵押登记等;(3)农业主权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定或登记等;(4)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林业、林木、林地等全部权、使用权确实定或登记等工作。(5)海洋行政主权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确定等;(6)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等。
在实践中,已经有广州、深圳、上海等城市实现了房屋和土地管理机构统一,也实现了房地产登记统一。
二、扩大设定抵押抵押物范围,有利提升债权保障(一)法律没有严禁抵押财产均可设定抵押。
《物权法》第180条 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下列财产能够抵押:(一)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取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严禁抵押其它财产。抵押人能够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依据该条第(七)项要求,法律、行政法规未严禁抵押其它财产。该要求在抵押法律制度安排上,就争论了多年“法无明文要求即严禁”还是“法无严禁即许可”或“法无严禁即自由”选择上,物权法选择了“法无严禁即自由”。该要求扩大了抵押财产范围,有利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保障银行债权安全。
(二)物权法不再限制反复抵押行为。
《物权法》第199条要求,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依据下列要求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根据登记前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根据债权百分比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根据债权百分比清偿。 本条是相关同一财产上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数个抵押权清偿次序问题要求
解读物权法对商业银行的重要影响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