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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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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企业确保保险赔偿责任免去
   10月5日,A行城中支行上级部门A行江苏分行为甲方和B保险南京分企业为乙方签署“分期付款购车履约确保保险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为不能一次性向相关汽车销售商支付车价款购车单位或个人(下称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向乙方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确保保险。该保险投保人为借款人,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人为乙方。对于借款人资格审核,必需经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甲方负责对借款人资信情况及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条件进行审核,乙方负责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确保险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乙方向甲方出具《分期付款购车履约确保保险单》是本协议不可缺乏组成部分。借款人在要求还款期限内累计三个月未向甲方推行还款义务或是贷款到期后仍未能按消费借款协议之要求推行还款义务,乙方负责偿还借款人所欠甲方全部贷款本息(含逾期利息),但以不超出保险金额为准。另外,双方在协议中还对乙方确保责任免去、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
  同年11月7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署个人消费贷款协议,约定:A行城中支行向金甲发放汽车消费贷款249600元,由金甲用于购置汽车,借款期限自 11月11日起至 11月11日止,%,贷款按月结息。另外,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加以了约定。同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B保南京分企业签署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协议,约定:本协议为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署协议编号为(02530)A银保(汽)借字( )第(049)号个人担保借款协议从协议,履约保险期限自借款协议要求贷款发放之日即 11月11日零时起,至借款协议要求最终还款日零时终止。保险金额为249600元,。三方还对各自权利义务、B保南京分企业保险责任、履约保险责任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 11月8日,金甲作为投保人向B保南京分企业购置了A行城中支行作为被保险人个人分期付款购车确保保险单(保险单号1105 183),该保单记载:保险企业按本保单所载条款、附加条款和所列项目,负担保险责任,其中保险金额为249600元,备注栏注明:1保险期限同贷款期限一致;2、条款按协议实施;3、无其它尤其约定。所附保险条款内容有:第四条因为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汽车消费贷款协议》或《分期付款购车协议》推行按期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要求负责偿还投保人应偿还本金及截止出险之日止利息(不包含罚息、违约金、逾期利息),但最高不超出保险金额;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将车辆抵押给被保险人,并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对应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严格审查购车人填写贷款和分期付款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其填写内容和提供资料真实有效;第十七条如投保人和被投保人不推行本条款要求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协议或拒绝赔偿。 11月11日,A行城中支行向金甲发放了249600元贷款,金甲得到贷款后,未能根据约定还款,。以后银行数次要求保险企业推行保险赔偿义务,保险企业一投保人涉嫌诈骗为由给予拒绝, ,B保险企业南京分企业变更为B保险企业江苏分企业, 银行以B保险企业江苏分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期间,经被告申请,查阅了( )玄刑初字第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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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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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