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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考核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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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考核验收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园区创建成效,打造潍坊畜牧业品牌,增强我市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潍政法[2010]21号)、《关于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的意见》(潍政发[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使用“潍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标志牌,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并按本办法的程序取得认定。
创建范围
第三条园区创建在全市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范围内实施。
第四条园区创建所涉及产业主要为食用畜产品,包括肉类、禽蛋、内类及蜂蜜等商品生产。
园区条件
第五条园区必须实现畜牧产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的有效结合,其创建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园区应具备一定规模。存栏量达到蛋禽5000只以上,奶牛100头以上,羊3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肉禽30000只以上,生猪1500头以上,肉兔2000只以上,鹅1000只以上,蜜蜂100箱以上。
第七条园区及周边生态环境良好。园区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环境以上标准(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地环境检测报告或环评报告为依据),没有直接工业“三废”、医疗污水和废弃物、生活垃圾等污染物。
第八条园区必须有生产标准。有相关畜产品标准和饲养管理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
第九条园区必须实行统一生产管理。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责明确。园区应按一定比例配备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科学合理使用饲料、兽药等畜牧投入品。
第十条园区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畜牧业投入品管理制度,要有饲料、兽药、雏苗的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园区产品不得检出国家禁用的兽药成分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饲养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免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园区必须建立生产管理档案。管理档案要明确记载园区名称、所在区域、规模、主导产品、产地及产品认证情况,带动农户的姓名等。生产档案即饲养管理记录,要具体到每一个生产单元,涵盖整个生产过程,要详细记载生产变动记录、投入品进货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预防用药和诊疗记录、生产畜禽休药期内活畜禽和生鲜蛋奶产品处理记录、生鲜蛋奶生产记录、防疫监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活畜禽和生鲜蛋奶产品销售记录等(可参考《山东省无公害畜禽产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并有技术人员签字。鼓励应用智能化养殖管理系统。档案要妥善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二条园区产品必须通过相关质量认证。取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第十三条园区必须开展质量检测。有条件的园区要设立药残检测室,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常规药残检测,把好产品入市关;没有条件建立质量检测室的,必须建立质量检测计划和检测制度,就近借助其他检测机构对生产过程进行常规药残检测。检测结果应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四条园区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做到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能够按标识追溯到具体生产者。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元的园区,龙头企业应与农户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并通过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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