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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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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新的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是指对人体健康、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有害或不良影响(包括潜在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烟雾、恶臭、热污染、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噪声、震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有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乡镇企业、工浓联营的建设项目,按《上海市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条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要求。对产生的污染,国内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时同引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必须遵守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六条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二)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
(三)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和施工过程的监督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负责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凡进行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对能在环境或植物体内积蓄、对人体健康产生长均匀影响的同类型的污染物,必须同时进行治理。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其他类型的污染物,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第八条在下列地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一)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疗养区;
(二)自然保护区、蔬菜保护区;
(三)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下游一千米的卫生防护带内;

(四)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
第九条在下列保护区范围内,不准新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一)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
(二)崇明岛北岸纵深五公里陆域范围内。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在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完成。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四)对建设项目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五)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六)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算等。
第十二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项目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程度等情况,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须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较小的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也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制设计任务书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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