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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老例在我国的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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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老例在我国的适用
「内容提要」国际商事老例在不同国家的适用方式和条件是不同 的。本文在揭露国际商事老例的含义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国际商事老 例取得法律效劳的途径和表现形式,和国际商事老例的识别和查明标 准进行了分类和评判,最后着重研究了适用国际商事老例的条件、方 式和冲突的解决方法,并在评析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得 出几点结论性意见。
「关键词」国际商事老例、识别、强制适用、选择适用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老例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围的 国际老例,具有法律效劳,它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需遵守的国际 老例。如“国家及其财产宽免”就属于这种老例。另一类是任意性国 际老例,只有通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国际商事老例就 属于这种老例。本文要紧讨论国际商事老例的特点、内容及其在中国 的适用规那么。
一、国际商事老例的含义和特点
国际商事老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进展起来的用于 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老例。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经太长期反复的实践而形成
早在11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集体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即 开始自行制订一些规约,即所谓商人法,这种商人法确实是商人们长 期从事商业活动的适应做法。这种适应做法一开始只流行于必然的地 域和行业。随着国际商业的不断进展,其阻碍不断扩大,有的进展到 今天已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行。
(二)被许多国家和地域认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严格地讲,任何一种国际商事老例,都不是以正式国际条约这种 国家之间的协议法形式显现的,而是由地域、行业、国际组织(一般 是民间组织)或商业集体把国际商业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适应做法归 纳成文,给予明确的概念和说明,发布于天下。国家对国际商事老例 的认可,即意味着国家给予它任意性法律的性质。
(三)具有确信的内容,针对性很强
目前,世界上普遍适用的国际商事老例大体上都是成文的,多数 是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国家的商业集体依照长期形成的商业适应制 订的,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内容十分确信,是判定有关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有关当事人的争议,处置索赔、理赔案件的重
要依据。
(四)是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规那么,运用起来十分灵活
尽管国际商事老例被许多国家和地域认可,具有普遍适用性,但 不同于国际条约之于缔约国及其国民,也不同于国内法中的某些强制 性规定,它对有关国家和国民不具有固然的法律约束力,也确实是说 它不具有直接的普遍法律约束力。通常,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 定适用某些老例时,当事人材受该老例的约束,该老例才对该当事人 具有法律拘谨力。
(五)它仍处在不断的进展演变当中,而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不 断进步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飞跃进展,其转变速度在加速(注:黄进, 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创刊号), 11-13.)
在国际商业或贸易的各个领域中,存在着许多老例。只是,己为 各国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商品查验、保险、银行结算,一起海损理 算和仲裁机构和法院等各界人士所熟知的国际商事老例,耍紧涉及如 下几方面:(1)在贸易术语方而,要紧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 术语说明通那么》(2000年修订本)、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 -牛津规那么》和美国商会、美国入口协会及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 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概念修正本》。前者 对13种贸易术语别离作了说明并对货物生意两边的权利义务作了具 体规定;《1932年华沙-牛津规那么》仅对生意合同的统一规那么作了 规定;而后者对六种价钱术语作了说明,它不仅同前二者在说明上有 一些不同,而且只在美洲国家通行。
(2)在支付方面,要紧有国际商 会制定的《跟单信誉证统一老例》(1992年建议本)和《托收统一规 那么》(1978年修订本)。前者对办理信誉证业务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域的银行采纳;后者 那么对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银行与委托人及其他关系人之间的关系作 了具体规定。(3)在运输和保险方面,有国际商会制定的《联合运输 单证统一规那么》(1975年修订本),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1974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那么》和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 货物保险条款》。前者对联合运输的含义、联运单据的签发人及其责任 等作了具体的规定;《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那么》对一起海损理算 作了规定;而后者拟定了货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保险条款, 和战争险、罢工、暴动和民变险的保险条款。(4)在担保方面,有国 际商会制定的《合同担保统一规那么》(1978年)和《支付请求担保 统一规那么》(1992年)。二者对担保的概念、责任、请求、终止、准 据法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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