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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刑事诉讼回避课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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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刑事诉讼回避课稿
三,历史开展
〔一〕西方 源于诉讼中的程序公正。
(1)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2)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法官在审讯中不得存有任何偏私,而且须在外观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对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疑心。公正的一个根本前提便是法官的中立,回避制度便应运而生。
〔二〕我国
萌芽于春秋战国,成熟于东汉至隋唐,完擅长明清。 伴随世卿世禄的宗法制度向官僚体制的转化过程中出现。
西汉规定从郡守到县令、丞、尉等官均不许用本郡人。东汉后期恒帝时,外戚宦官干政严重,制定了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之人,不得互交为官。凡遇这种情况,原那么上以上避下,予以改换调职。
唐朝诉讼意义回避制度出现。为防审讯官吏因亲属或仇嫌关系而成心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审讯官吏回避制度,即“换推〞制。 ?唐六典?卷六规定“凡鞠狱官与被鞠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其中,“亲,谓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于府主,皆同换推。〞
当案件的审讯者与当事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推荐关系、仇嫌关系时,需“换推〞
宋代?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宋会要?等。宋代增加了回避的适用情形。如?宋会要·刑法?规定:“韶应差推勘、录问官,除同年同科目及第依元救回避外,其同年不同科目者不得更有辞避〞等;在回避方式上,存在自行回避和命令回避两种情形;在回避对象上,将鉴定人列入回避范围,?洗冤集录?卷一?条令?载:“(六)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并规定对审讯官吏应回避而不回避的行为处以当时较重的刑罚—杖刑
元系文字第一次。?元史·刑法志·刑法·职制上?:“诸职官听讼者,事关有服之亲并婚姻之家及曾受业之师与所仇嫌之人,应回避而不回避者,各以其所犯坐之。有辄以官法临决尊长者,虽会赦,仍解职降叙。〞除亲属、师生、仇嫌属于回避的外,该法其他条文还规定审讯官吏不得审讯先前揭露过自己的人,并赋予揭露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元朝强调审讯官吏责任,对应回避而不回避者予“反坐〞的处分。
?大明律·刑律·诉讼?(卷二十二)以“听认讼回避〞条:“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假设受业师,及旧有仇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假设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此外,明律对监察御史和按察司官员的回避及其法律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大清律· 刑律· 诉讼?中“听讼回避〞条作出了与前述?大明律?相似规定。 清代的开展:第一,关于亲属回避,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情形。第二、强调师生故朋回避。第三、首创“刑名幕友〞回避。
第二节,我国回避制度的内容
一,回避情形:
〔一〕特定关系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特定行为回避  
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其别人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索取、承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4,承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承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置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三〕职业回避
1,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视工作。
2,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讯人员。
3 ,在一个审讯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讯工作的合议庭组***员或者独任审讯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讯。但是,发回重新审讯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4, 审讯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5,审讯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展辩护的除外
6, 审讯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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