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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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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反思.doc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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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反思
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之规定的具有共性的一 类合同的实质及其内容进行探讨,从理论基础的构建、合同法理的逻辑性推演、法律条文 的分析等角度对此类合同的现行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能对此类合同性 质的理解和立法的完善上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第66条以及《合同法》第47条、第48 条、第51条的规定,在我国的合同制度中规定了这样一类合同。它被大多数的学者称为 “效力待定合同”。一般认为,法律规定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 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促使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等债法价值的实现。然而,本人在参考众 多学者之著作之后,发生在这一制度及相关理论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 到底是确定的还是不定的?这样一种特殊的合同救济制度的背后到底有什么样的理论给予 支撑?现行法律规定的三种适用这一制度的情形是否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等。本人认 为,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必要对这一制度作一次全面深入的分析,以便找到一些解决 这些问题的方法,从而使得这一制度得到合理的法理诠释并能更好地发挥及维护当事人利 益及促成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等合同价值的实现。
一、对“效力待定合同性质”的分析
(一)“效力待定合同”这一概念的合理性探讨
应当说,法律并没有明确采用“效力待定合同”这一概念。“效力待定合同”这一概念 是学者们在理解各概括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后的一种提炼。当然,在这一概念的表述上,不 同学者又做出了自己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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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的效力还没确定,需要由享有追认权、撤销 权的人依法行使权利,决定合同的效力是有效或是无效。
也有学者基于对决定合同效力事项的不同理解,认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 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这一观点相对前
一观点,强调了 “事实”两字的加入。其认为,使合同效力确定的原因,除了追认权、撤 销权等权利行使的法律行为之外,还有一些事实的发生也可导致合同效力的确定。如无权 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事实直接导致这一处分合同的确定的生效。但是,这两种观点的主要 内容还是一致的——即认为此类合同,在被确认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其认为,效力待定 的合同处于一种中间状态,既非有效,也非无效。当然,亦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 47、48、51条规定的是可追认合同。可追认合同是指合同的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 认即自始生效的合同。此类合同的效力并非“待定”而是“确定”,在其被有权人追认前 是自始无效,追认后是自始有效。并且认为,可追认合同其实质是不成立的合同。可追认 的合同的“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也不是指资格欠缺的一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为 他们的意思表示基于主体资格欠缺根本不能成立。可追认合同,其效力取决于有权人是否 追认,在未追认前是既未成立又未生效的无效合同,在追认后是既成立又生效的合同。
本人认为,这一观点虽较为接近这类合同的本质,但其缺陷在于,一方面并没有进一步 说明其观点的理论依据;而另一方面又直接认为在此类合同未被追认前是不成立的合同, 产生了理解上的错误。
首先,前两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在一定阶段可以处以一种“中间状态”,“既非 有效,也非无效”,这本身在文义上就徒添烦恼。并且,这一观点使合同效力在一定时间 处于一种悬浮状态,不仅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并且也因此使得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 等债法价值无法实现。本人认为,法律不应对任何一类合同在一定阶段的效力认定为是
“不确定”的,相反,而是应当使之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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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明确化,并且基于其“有效”或“无效”,从而再规定一定的补救措施,如“追 认”或"撤销”,来促使权利人为其利益积极的去行使这些权利。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后 一种观点,即将此类合同表述为本身无效,但在追认后可有追溯的自始有效的可追认合 同,是比较合理的一种提法。然而,这种观点也欠缺合理的理论支撑。本人认为,要给此 类合同做一定义,首先就必须分析其实质。
(二)此类合同的实质
有学者认为此类合同的实质在于其本身是既不成立也不生效的合同,然而由于此类合同 “不是指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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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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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