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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规则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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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研究
车辆0603 徐忠堂 学号:
摘要: 诚实信用是市场主线规定。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有着更重要意义。在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本文将对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重要性做一阐述。从保险经营原则来看,当代保险经营是根据“大数法则”为基本开展,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收缴保险费构成用于补偿或给付保险基金。此外,与普通商业合同相比,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普通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定,具备较强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规定保险人也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前应当积极向投保人阐明保险合同条款,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阐明。因而,在这种交易下诚实信用道德规范上升到规范就要比普通商业合同诚实信用法律规范增长力度,即本文所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面,保险人应当积极向投保人阐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阐明。此外,投保人还必要履行危险增长告知义务,以便让保险人可以依照危险限度大小相应修改保险费。本文还阐述了最大诚信原则在理赔方面三个体现,了最大诚信原则在国内保险法律制度中详细体现。国内新保险法新増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体系中核心地位。
核心字: 民法 保险法 最大诚信原则
  在民法中作为帝王原则诚信原则不是一开始就规定在各国民法典中,它拟定通过了一种漫长过程。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商品经济就增进了债法发展。 那时候立法者就已经发现,无论法律和当事人之间契约规定多么严密,也很难把每一种状况都规定下来,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就能找到规避之法,因而不能把契约完满履行寄托在契约条款上,只有当事人诚实和善意,才是履行契约更可靠保障。因而,罗马法便发展了诚信契约。在普通诉讼中,审判人员无自由裁量权,只能依契约来审理案件,在诚信契约中,审判人员可依照当事人真实意思对契约加以解释,依照公平原则对契约内容进行干预。由此可见,民法中诚信原则两个方面即诚信规定和自由裁量权都渊源于罗马法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之中。
  但是这只是不成文规定,第一次把诚信原则规定在民法典是18《法国民法典》,该法典1134条中规定了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虽然这个条款在当时个人本位法律思想下只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补充,并没有太大意义,但是还是包括了诚信原则。1863年《撒克逊民法典》858条明确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外,应诚实信用”,这就明确地提出了诚实信用概念。1896年基于本位法律思想懂得而创制《德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推上了履行债务基本原则地位。该法典242条规定:债务人须应诚实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瑞士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为之。国内地区民法典第148条第2款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信用,台湾学者把这个原则称为帝王原则,万能条款。国内《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顺应当代民法世界性发展潮流,也把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规定其中。
  随着诚信原则发展,它已经不再局限于民法范畴之内,而扩大到民商法各个领域,而更有甚者《保险法》将其极至化,发展为最大诚信原则。
  一 、在保险领域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因素
  在保险领域内,最大诚信原则最早体当前海上保险。英国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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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