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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比(表格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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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与补充:
担保法:
1、物权法优先适用原则:
2、明确了独立担保的约定无效: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改变了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行规则: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扩展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
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
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依法享有就 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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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
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6、明确了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区分: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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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haojz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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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