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概述新第一章
本章分为三节:
第一节 保险的根本理解
第二节 保险法的概念、体系
第三节 保险法的根本原那么
第一节 保险的根本理解
一、保险涵义
广义的保险,是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或其他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疾病、伤残等而给付保险金〔或其他形式〕的一种方法,主要包括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这两种保险形式。
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
?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建立根底不同
3、管理体制不同
4、对象不同
5、保障范围不同
6、资金来源不同
7、待遇计发不同
8、时间性不同
9、法律根底不同
第二节 保险法的概念、体系和立法体例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 保险关系〔商业〕
【保险法】
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保险法有形式意义和本质意义之分。
【问题】
保险关系详细包括哪些关系?
商业保险关系:〔图示〕
投保方
保险方
①合同
国内保险市场
保险方
③分保
④竞争
保险
中介人
⑤内部
②内部
国外保险市场
⑥合同
⑦竞争
⑧管理
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
1. 保险经营关系
2. 保险管理关系
二、保险法的特征
1. 公益性与私益性相结合
保险业的社会责任
保险合同关系的营利属性
2. 强迫性与任意性相结合
保险利益、超额保险
自愿原那么
3. 伦理性与技术性相结合
防范道德风险
保险机制
三、保险法的体系
1. 保险合同法〔私法性标准〕
2. 保险业法 〔公法性标准〕
3. 保险特别法〔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
4. 涉外保险法
第三节 保险法的根本原那么
一、最大诚信原那么
二、保险利益原那么
三、损失补偿原那么
四、近因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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