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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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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原则
-06-13发布 -11-30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前 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原则。
本原则代替GBZ 49—《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原则》,本原则自实行之日起,GBZ 49—废止。
本原则与GBZ 49—相比重要修改如下:
――依照《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原则》;
――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剂量—效应关系;
――对观测对象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测对象分级;
――对职业性噪声聋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原则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原则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原则委员会提出。
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原则由北京市防止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原则所代替原则历次版本发布状况为:
――GB 16152-1996,
――GBZ 49-。
GBZ49-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原则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原则及解决原则。​
本原则合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诊断及解决。
本原则不合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映釜等爆炸导致爆震聋诊断及解决。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T4854 声学 校准测听设备基准零级
GB/T7341 听力计
GB/T7582 声学 听阈与年龄和性别记录分布
GB/T7583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听力保护用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级别
GB/T16403 声学 测听办法 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Z2 工作场合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诊断原则
依照明确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听力损失或耳鸣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她因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观测对象
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诊断及诊断分级
持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依照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
重度噪声聋:≥56dB(HL)
解决原则
观测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合,但同步患有耳鸣者例外。
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合,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解决。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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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