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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强化预习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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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强化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计税货币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关
五、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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