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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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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主权:国家最重要的属性
固有的权利,非外界所赋予
对内领土最高权(管辖权)及对外独立权、自卫权
主权不能绝对化,国际社会中主权是相对的。
中心思想:各国主权平等:各国在法律上平等;每一国享有充分主权所固有的权利;国家的人格、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受到尊重;各国在国际秩序中应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与责任;还包括国际组织中的席位发言权投票权平等。
领土与主权的关系
第一页,共20页。
二、互不侵犯
1、前一原则直接引申出来,是前一原则的重要保证
2、互不侵犯的内容:各国有义务不首先使用武力;有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有义务避免侵略战争的宣传;有义务不侵犯他国国界和侵入他国领土;对侵略战争负有国际责任;不得以国家领土作为军事占领对象;不得采取任何强制行动剥夺被压迫民族行使民族自决权。
3、要求:互不侵犯首先必须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其次必须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
4、同时,互不侵犯也确定了侵略行为是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
5、侵略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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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不干涉内政
干涉是侵犯他国主权行为,因此不干涉从近代国际法形成伊始就被各国所公认。
干涉的含义:是指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使,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
干涉的形式:有采用武力的干涉,也有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非法使用武力并不是干涉的唯一方式,干涉可采取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各种手段。
第三页,共20页。
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原则以及不使用武力原则提出了挑战。
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的种类:
保护本国国民的干涉
保护非本国国民的干涉:1971年印度干涉巴基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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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开始出现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
对南联盟的干涉
但是,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已经出现了滥用的趋势:科索沃战争。
从本质上讲,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并没有强有力的依据。
(一)人道主义干涉在现存条约法和国际****惯法体系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人道主义干涉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背离
(三)人道主义干涉是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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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
一、在干涉形式上,已从原来的单独的干涉逐步发展为集体的干涉;
二、在干涉的内容上,已从原来的单纯保护自己国民的干涉发展成为具有广泛保护人权的干涉;三、动用联合国机制进行干涉的实例越来越多。四、“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已成为安理会决议中授权使用武力的代名词。    更重要的是,安理会通过决议授权的方式,已给一些人道主义干涉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第六页,共20页。
印度1971年12月对巴基斯坦的干涉是《联合国宪章》诞生后第一次国际上承认的保护非国民的人道主义干涉。      当时,巴基斯坦由两部分组成,即东巴基斯坦和西巴基斯坦。两地在语言、文化历史、地理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极大差异。1971年3月巴基斯坦军队在东巴基斯坦进行了***,其中近100万人被杀,近千万东巴难民被迫逃离,他们穿过巴基斯坦边界逃到印度。同年12月,印度进行干涉,两国之间进行了两周的武装冲突,最后以印度的胜利、东巴基斯坦宣布独立并建立孟加拉国而告结束。孟加拉国成立后,立即得到了印度的承认,后来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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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为自己行为辩解的两个理由是:第一,在巴基斯坦人涌入印度领土后,印度可以主张自卫;第二,印度对巴基斯坦的人权形势及对印度的冲击给予有意义的关注。在安理会的发言中,印度代表称,“我们不会是任何压迫东巴人民的决议的当事国,不管它带来的前提如何。只要留给我们一些文明行为的希望,我们就要保护他们。”   在此次冲突爆发后,联合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冲突爆发的第二天,安理会即举行了三天的紧急会议。美国等国要求印巴两国立即停火撤军的提案连续两次遭到苏联的否决;而苏联要求政治解决东巴基斯坦问题和要求巴基斯坦停止暴力行动的提案仅得到2票赞成,也未获通过。后来,联合国也未通过指责印度或批准印度行为的提案,更没有确定印度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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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没有明确规定,政治经济体制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国际关心事项 :是由联合国提出,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法概念。“虽属一国国内管辖权内的事项,但根据条约该事项成为国际法的限制对象而国家对此负有法律义务时,不言而喻,该事项便成为该国不能自由决定的问题。” ——日本《国际法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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