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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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不少于两人的合伙人
2、有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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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性质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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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性质
概念: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已合伙组织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形成的资产。
性质:具有共有财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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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管理: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表现: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全部份额,都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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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二)合伙事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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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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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事务的决定
合伙事务的决定和合伙事务的执行时不同的,先有决定后有执行,合法事务依法可有一名或者数名执行,也可以全体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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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1)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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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对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的保护;
3、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4、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与追偿;
5、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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