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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实施教师法办法施行
重新修订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教师法〉办法》自10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禁止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与津贴、补贴,对上述行为,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办法》在提高教师待遇方面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维护了教师权益,明确规定以下4类人员将被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的;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强制教师捐资以与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行为的;侮辱、殴打教师的。
“关爱学生”也在新修订后的《办法》中得到了重要体现。《办法》明确规定,教师如果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附: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教师法》办法
(2010年7月30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27号)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教师法〉办法》已由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教师法〉办法》公布,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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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待 遇
第七章 奖 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国教师法》在本自治区贯彻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四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都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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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师工作,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围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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