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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行为签订合同模板的当事人权利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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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行为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若干问题
《合同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无权代理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 未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人须承担后果 ;该条第
二款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即相对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
内追认本合同,相对人如属善意能够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销合同。该条规 定强调了对被代理人利益的爱护,也注意了对相对人、特不是善意相对人利 益的爱护。但在适用该条规定时,亦不能忽略被代理人所承担的义务,不能 忽略对无权代理行为人利益的爱护,以与当今民商法律爱护交易安全、促进 流通效率的价值观念相合。试以一案例述之。
案例:某甲在乙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存入 400万元资金。乙证券公司
嘱其及时更换操作密码,以保证其资金和股票的安全。甲开户之后即赴外地 出差,未及时更换密码。一个月后,甲出差返回,发觉其帐户的资金均被用 于购买了 A股票,并已贬值约5万元。甲即与乙证券公司交涉。后查明,该 笔交易系因乙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 但乙证券公司强调甲未及时更
改密码,自身亦有过错。甲与乙证券公司商谈赔偿事宜期间,恰逢 A股票价
格陡涨,并逐渐超过了购买价格,甲即不再与乙证券公司联系赔偿问题。半 年之后,股市转熊,A股票亦下跌,两周内即跌至购买价格,甲仍未予售出 ;
再两个月后,仍跌幅不止。后该笔股票缩水约 150万元。甲遂以乙证券公司
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证券公司赔偿该笔 150万元的损失。法院认为, 该笔150万元的损失,系因操作密码未及时更换,证券公司误操作在甲的帐 户上买入A股票、而A股票价格连续下跌造成的。操作失误虽有甲未及时更 改密码的缘故,而乙证券公司未尽善良治理人注意义务,亦有过错,依照公 平原则,甲乙对该笔资金损失应各承担 50%勺责任。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以无权代理行为订立并履行合同。 甲在乙证券公司
开立账户,即与其确定了托付代理关系:双方约定,乙依照甲之指令操作买 卖股票。乙为甲账户购买 A股票,是在甲未及时更改密码的情况下,因错误 操作实施的行为,因缺乏被代理人的指令意思,其购买 A股票应认定为无权
代理行为。甲虽因未及时更改密码而有一定过错,但证券公司为投资人开立 账户、同意投资人托付买卖股票是其要紧业务之一,负有维护客户资金和股 票安全的善良治理人之注意义务,其因操作失误而作出了无权代理行为,因 此应对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尽管甲乙关于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均
有过错,简单判令双方对150万元股价贬值损失各承担 50%却无疑失之于粗 糙和简单。
结合本案,笔者拟探讨适用《民法通则》第 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
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被代理人的义务。
在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关系中,被代理人的最差不多、最实质性的权利 是对合同的追认权。或曰,被代理人有权对合同不予追认, 使自己置身事外, 幸免合同效力及于自身。被代理人被冒名订约,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 法律对此充分考量,给予其对无权代理人签定的合同或追认或不予追认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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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以之为其提供了足够的爱护。但应当注意的是,权利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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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