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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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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解除合同后解决原则
[司法解释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毕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商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已经完毕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解决。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当补偿因而而给对方导致损失。
[条文主旨]
本解释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竣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商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已竣工程质量不合格按照《解释》第三条规定.即比照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不合格规定解决,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有运用价值,发包人可以祈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建设工程没有运用价值,承包人祈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普通状况下,无论建设工程合同与否有效,对于不合格建没工程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步,由于本条是对合同有效后解除解决,守约方有权祈求违约方补偿因违约导致经济损失。之因此这样规定重要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合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法律规定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比照承揽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减少报酬法定违约责任。此外,结合本解释第二条关于合同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祈求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价款规定还可以看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质量优先于合同效力精神,即无论合同与否有效或者与否被解除,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支付工程价款,而工程质量不合格,无论合同解除还是合同无效,合用原则是相似。
[理解与合用]
一、合同法定解除法律后果
(一)合同法定解除效力
合同解除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不再履行。合同解除后,对于解除此前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如何解决,这就涉及了合同与否具备溯及力问题。如果合同解除具备溯及力,则合同解除前所为履行某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法律后果;如果合同解除不具备溯及力,则合同解除前所为履行依然有效存在,当事人不必恢复原状。可见,合同解除与否具备溯及力,呈合同解除制度中十分重要问题。
大陆法国家基本规定合同解除具备溯及力。在大陆法中,合同解除是作为违约制裁一种制度,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必定合同解除具备溯及力。例如《德国民法典》第346条规定,在解除契约时,当事人双方互负返还其已受领给付义务。《日本民法典》第545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各当事人负有使相对人恢复原状义务,但不得侵害第二人权利。(意大利民法典》第1958条规定:契约因不履行而解除在当事人之间不具备溯及力。美国法以为解除合同产生恢复原状效果,这一点接近于大陆法。英国普通法以为,因违约而导致解除合同,并不使合同自始无效而只是指向将来,即只是解除合同潮流未履行债务不再履行,已经履行债务原则上不产生返还问题。但是,英国法在解除合同步,容许当事人提起“按所交价值偿还之诉”,以便收回她所提供财物或服务代价。这个问题上,《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国际商事合同通则(CISG)》规定不尽一致。PFC[。必定不溯及性,其第9:305条第1款指出:“合同终了,使双方当事人从将来实行履行义务和领受履行义务下解放出来。”CiSG则必定溯及性,其7.3.6条第1款规定: “合同解除时,各当事人在返还自己受领同步,可以祈求返还自己给付财物。在原物返还不也许或不恰当时,返还是合理,应以金钱执行。”
(二)、合同法定解除与否具备溯及力所涉及问题
合同法定解除与否具备溯及力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立法价值取向;二是事实问题,即依合同性质能否恢复原状。
规定法定解除与否具备溯及力出发点之一,应是看其与否有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从一定角度看,必定合同法定解除有溯及力是颇有道理。理由如下:一是非违约方已作出了履行时,违约方违约常体现为不履行或不相应履行。规定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将使非违约方取回其已作出履行,对其显然是有利。非违约方履行乃是基于为了获得对方履行。这亦是双务合同订立基本。如果懂得不能获得违约方履行,非违约方则不会履行。因而,当履行意图落空时,应容许非违约方取回履行。二是当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时,如不容许解除具备溯及力,则法定解除制度在此处没有获得现实价值。此时选取违约责任救济或解除救济没有什么差别。三是当违约方已作出了不恰当履行,如果容许解除具备溯及力,则不恰当履行将重返违约方,有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由于,不恰当履行也许对于非违约方毫无意义,如非违约方接受对其毫无意义瑕疵货品。进一步看,合同解除应具备溯及力理由在于:合同履行应符合合同目。发生重大违约时,从合同目来看,由受领履行方保存履行也许已不符合其订立合同目。因而,合同解除具备溯及力应是可取。但是,在一定状况下,合同解除不具备溯及力也许更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例如在一方交付货品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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