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公平与效率
——民法典离婚制度五个亮点
世界上没有绝对公平,婚姻家庭中更没有绝对公平,离婚就完全谈不上“公平”了。双方实力差距,涉及心理承受度、经济条件,社会资源等差距,过去对家庭和婚姻投入,将来对人生把控能力,往往都是不对等,有些甚至很悬殊。
民法上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普通也不合用于婚姻合同,一切皆是你情我愿。
正因如此,在离婚制度设计中,应当向弱势一方、无过错方、为家庭付出多一方倾斜,使天平相对平衡。
公正与效率,这两种价值取向,自身就是司法中要兼顾。公正是司法终极目的,不能为了追求效率而牺牲公正,但是鉴于资源有限性以及诉讼程序性,人类事实上也无法不惜一切成本实现公正。
让咱们把公正与效率这两把尺子放到《民法典》离婚制度上衡量,咱们惊喜地发现,民法典虽然在某一种点上限制了离婚自由,但它为实现离婚中公正,进行了全面设立。它像是一种专心良苦人们长,为了让孩子克服恐婚心理,勇敢地进入婚姻而拼尽全力。正所谓——
离得慢一点,离得好一点。
有离婚时正义,才有结婚勇气!
离得慢一点,是指离婚冷静期。离得好一点,重要涉及四项:
1. 过错情形财产倾斜分割(明确写入法条);
2. 重大过错损害补偿(增长“其她重大过错”);
3. 家务补偿制度(不以商定财产各自所有为前提);
4. 债务认定规则变化。
来,咱们简要扼要地理解一下,上述五个亮点。
一、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分为诉讼离婚中冷静期和登记离婚中冷静期。诉讼离婚中冷静期,还没有法律和司法层面规定,有些省份高院出台了有关规定,近年有某些法院都在离婚案件中试行冷静期(并未大面积合用)。登记离婚中冷静期,就是《民法典》1077条新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乐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客观地说,冷静期有利有弊。好处在于防止冲动离婚(固然,有人说冲动离婚,可以复婚),双方将离婚事项考虑清晰,订立详细离婚合同,尽量避免利益受到不可挽回损失,避免离婚后产生新纠纷。弊端在于增大离婚时间成本,给一方转移财产时间,家暴受害方无法尽快解脱等。冷静期社会效果如何,尚有待实践证明。
特别注意,《民法典》1079条新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并非冷静期,这条是法院判断感情破裂原则之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并非分居满一年才干再次起诉(半年之后就可以再次起诉,有特殊状况,半年内可以再次起诉),更非分居满一年才干离婚。判决离婚原则,还是“感情破裂”,《民法典》1079条规定了各种情形,尚有兜底条款。
二、过错情形财产倾斜分割
依照《民法典》108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证明对方有过错,可以规定自己多分财产,对方少分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合同解决;合同不成,由人民法院依照财产详细状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上述《民法典》1087条过错涉及哪些,过错限度与否需要达到“重大”,没有明确。作者以为应当做广义理解,涉及各种情形过错,即“重大过错”(《民法典》1091条)和“普通过错”。法官依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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