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福建省水利厅] 07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如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中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保等进行管理活动,涉及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构造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保监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要实行建设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
铁路、公路、城乡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如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与承办
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要实行建设监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拟定具备相应资质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订立监理合同。
第六条 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工程监理收费原则。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监理单位财物或者其她不合法利益。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级别证书》,并在其资质级别允许范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两个以上具备资质监理单位,可以构成一种联合体承办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订立合同,明确各方拟承担工作和责任,并将合同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资质级别,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级别较低一方拟定。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订立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从属关系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不得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等不合法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容许其她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行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聘任品有相应资格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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