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未过户案例 合同有无效.doc房子赠与未过户事例 合同有无效
房子赠与未过户事例 合同有无效
房子赠与未过户事例 合同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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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申某与吕某(女)原为夫妇,原告系被告婚生子。X年1月6日,被告经公证签署协议一份,商定共同出资购置位于花山区钢窗宿舍某房子一套赠与原告,当时因原告年纪小,未能领办到身份证,马上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该房实质上向来由原告与被告吕某居住。后因被告不愿办理房子过户,致使成诉。庭审中,被告辩称赠与房子还没有过户,赠与合同其实不建立。
裁判: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签署的赠与协议系两方的真切意思表示,赠与房子虽未过户,但事实上向来由原告与此中的被告吕某居住,应视为已经交托,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该办理该房过户手续。法院据此裁决被告申某、吕某于裁决奏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辅助原告办理赠与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
评析:
本案是一同因赠与房子未办理产权更改登记而引起的赠与合同纠葛。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富无偿赐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赞同即能产生法律成效,即往常所说的"一诺即成"。自然,合同建立其实不意味着合同奏效,赠与合同的奏效还需要知足法定要件。依据赠与对象的不一样,赠与能够分为动产赠与与不动产赠与,动产赠与以赠与物交托为要件,而不动产赠与,由于法律对其产权转移有特别规定而与前者有所差别。如本案中波及的房子赠与,依据法律规定,房子产权转移以登记过户为要件,相对应,对房产赠与合同,一般状况下也应以产权登记的办理为其奏效要件。诉讼中,被告正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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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上,房子赠与未办理过户,其实不意味着赠与合同必定未奏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第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建立,以赠与物的交托为准。赠与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已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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