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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九章第一审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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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九章第一审程序
第十九章 第一审程序
本章主要内容:
一、审判概述
二、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三、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四、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五、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审
六、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七、简易程序
八、审判障碍及处理
九、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一节 审判概述
一、审判的概念和特征
1、审判的概念
审判,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一种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审判的要素包括:客观存在的冲突或纠纷;非属冲突方且具有权威性的第三者;一定的程序;第三者处理上的最终决定权
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认为:审判就是当事人围绕对立的主张和论点,通过一个有权威的第三者,三方相互作用,从而解决纠纷的合理机制
美国法学家富勒认为:审判是控辩双方为了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决定而提出证据并进展理性的说服和辩论
审判=审理+裁判,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根底,裁判是审理的必然要求和结论
2、刑事审判的概念及特征
刑事审判,是指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展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是特定主体代表国家进展的职权活动
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审判人员的中立性
案件处理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诉讼的公开性和民主性
3、刑事审判的分类
按审判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按诉讼进程不同,可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视程序
在第一审程序内,按程序的繁简程度不同,可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二、审判模式
1、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指审判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而进展,裁判者〔包括法官和陪审团,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那么指审理案件的法官〕处于居中公断地位。它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在诉讼中,法官及陪审团的根本任务是目睹、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和辩论,然后作出判决,法官并不积极主动地介入调查过程,不亲自***,一般也不主动干预控辩双方的活动,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活动通过“穿插询问〞来实现。被告人根据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那么,在庭审中有权保持沉默。在此情况下,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不得对被告人进展询问,法官也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此种模式被描述为“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
形成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法理原因,在于:
对诉讼科学性的追求
对保障诉讼民主性的考虑
美国刑事审判法庭构造图
2、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是指审判活动以法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提倡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积极性。它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
在诉讼中,庭审活动是以法官对案情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法官依职权主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主动调查证据,控辩双方的法庭活动受到限制,作用比较消极。故此种模式被描述为“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
形成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法理原因,在于:
认为法官主动是发现实体真实的最正确途径
出于控制犯罪的客观需要
三、审判的原那么
陪审原那么
直接、言词原那么
辩论原那么
集中审理原那么
一事不再理原那么
1、陪审原那么
陪审原那么,是指从公民中产生的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
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和罗马
封建专制时期被取消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陪审团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即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即负责量刑〕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即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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