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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公正之我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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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公正之我见
  这几年,全国各级法院狠抓执行工作,踊跃探究执行的新方法和、新门路,大批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执行工作迎来了新场面。但是,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执行难”并无从根本上战胜,执行工作碰到困难仍旧存在,跟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执行工作又将面对新的挑战。新的期间,执行工作将向什么方向发展,执行工作最后价值取向又是什么呢。 目前,对于执行工作的价值取向,理论界主要存在着两种看法:一是认为执行工作应当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依照确立的债权”作为最后的目的。这一看法认为只有将法律文书的内容落到实处,权益人的权益才能得以保护,执行工作才存心义;另一种看法则认为,“程序公正在先,债权实现列后”是执行工作的最后价值取向,这一看法认为没有公正的程序在先,债权实现只好成为空谈。认真比较一下这两种看法,我们就会发现,这两种看法争辩本质就是过程和结果的争辩。是结果更重要仍是过程更要已成为执行工作价值取向最朴实哲学基础。那么,谁更重要,这就要从执行工作自己的特征来剖析。我们知道,执行工作和审讯工作相同,都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所以,执行工作很大的一个特色就是它是一种社会救援手段,救援这个社会中的弱势集体,以保护社会的均衡。既然是一种救援手段,它就不是全能的,这就好象医生,不论医术有多精,也不行能治好全部的病。执行中,债权人的债权可否最后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对于执行能力,理论界认为可分有执行能力、相对有执行能力和绝对无执行能力之分。假如是前二者,债权人的债权或许能够实现,自然有可能需要必定的时间。但假如被执行人绝对没有执行能力,那么法院的执行工作只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债权人经过司法救援程序所获得的只好是对其债权法律上的认同,而无任何本质意义上的赔偿。可见,执行工作的最后结果是实现了债权仍是没有实现债权最后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客观执行状况而不是执行工作的自己,这类客观状况究竟怎样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风险。风险无处不在,市场经济中更是这样,风险的最后肩负者只好是债权人自己而不是法院。打一个很一般的比方,你将钱借给别人的一顷刻,你就应当意识到你有可能得不到归还,假如最后因为债务无力执行而执行不可以,你不可以归责于法院的执行工作,只好自己肩负这份损失。既然执行工作的结果不是执行工作所能决定的,那么,结果的追求明显不可以作为执行工作的价值取向,在二选一的状况下,执行程序的公正才是执行工作最后的价值取向。为何会选择公正这个字眼,这是因为“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永久的主题,执行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部分,自然也不例外。可能有人会说,程序公正作为执行工作的价值取向能否是意味着我们只追求程序上的公正而放弃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一种走极端的想法。其实恰好相反,我们追求执行程序的公正,正是最大程度上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服务的。司法程序的设置,决不是无关紧要的形成,从法理学的角度讲,程序违纪就是实体违纪。执行程序公正公正是执行结果的保障和前提,没有公正的程序在先,债权~益的实现更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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