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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理性归位.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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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理性归位
 
 
杨梦馨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明确提出,要树立善意理念,对于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要严格依法进行,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对合法财产依法尽快返还。这是首次提出对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具体要求,但其具体践行方式仍有待深究。
一、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法规之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立法的本意是查封被执行人那些可以用来消灭债权的财产,对查封财产的范围和性质也有相应的规定,但现行法律法规仍无法满足涉企案件的现实性需求。
(二)涉企案件之繁多
民商案件数量异常庞大,案件类型繁多,承办法官已无暇就个案中适用何种办案方式、采取何种保全措施抽丝剥茧,查封涉诉企业生产设备、冻结企业银行账户等措施已成为多数承办法官的首选。在法治发展的今天,司法裁判对企业的影响也日渐增强。因此,承办法官有必要在办案方式的选择上加以斟酌,应尽量采取对企业影响较小的强制措施。
(三)践行善意之困境
“善意司法”是转变传统司法理念的一大突破,实现善意司法,仅仅依靠一线办案人员的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统一的评定标准,让立法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一部法律如果没有后续配套的规章、细则,一些强制权往往无法施行。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践行之路举步维艰,但笔者认为,在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稳步推进的今天,只有在困境面前砥砺前行才能真正为地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善意查封、扣押、冻结的必要性分析
秉持“善意司法”理念,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新时期高水平司法的重要体现,是法院系统每名法官行动指南,更是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者统一的主要手段。
(一)司法服务大局,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近年来,因部分办案人员在相关涉企案件办理过程中缺乏对诉讼案由的全面审查、企业经营及资产状况的综合评定,导致部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限制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司法不是孤立的单元,而是我国经济发展大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承办法官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尽量采取对企业影响较小的办案方式来保障企业经营、经济安全。只有这样司法才能真真切切地服务地区经济发展的大局,才能顺应经济转型的必然趋势。以“谦抑审慎善意理念”作为行动指南,以慎用查封、扣押、冻结作为执法办案的标尺,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作为工作目标,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才能稳步推进。
(二)增强司法活性,转变法治导向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死查封”已成为多数承办法官的保守选择。这种僵化适用“死查封”的办案方式不仅展现出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弊端,还导致司法丧失了应有的灵动性优势。法官并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不能只从法条出发,从数字出发机械办案,而是需要运用自己的感觉、认识、经验等做出更加合乎情理和法理的裁判,只有这样司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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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