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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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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盐都市实行《江苏省都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合理地制定和实行都市规划,实现都市社会经济发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江苏省实行〈都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都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原则,并结合盐都市实际状况,制定本实行细则(如下简称细则)。
《技术规定》相配套规范性文献。在盐都市都市规划区内进行都市规划编制和都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指标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要严格执行规划技术规定和规划部门核定规划要点,原则上不得突破。
。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盐马路、大庆路、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都市规划区范畴内旧区以外其他范畴。都市规划区范畴内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合用本细则。都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都市土地使用管理
都市用地分类
都市用地,依照其使用重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执行。
与都市用地相连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用地(涉及用地范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别的概不作为都市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详细规划规定。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建设用地,应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和基本设施等条件,拟定其适建性。
,应对规划进行调节,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行。
都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她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公共活动空间。
、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应符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
%原则建设物管和社区用房,%为物管用房、%为社区管理服务用房、%为社区活动用房。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都市旧区范畴内建筑基地面积6500平方米如下用地不适当单独出让,应安排公共绿地或者配套公共设施用地。
建筑基地局限性上述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状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行,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邻接土地已经完毕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她类似状况,的确无法调节、合并。
因都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确无法调节、合并。
都市规划区内成片开发地区,必要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行。
、。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容积率应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如有变动,应先调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变动。
、建筑密度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规划管理,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容积率确需要调节,必要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都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节或修编导致地块发展条件变化;
2、因都市基本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大小及有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
3、国家和省关于政策发生变化。
符合以上条件,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利益前提下,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调节指标意见后报市规委会批准。
建筑基地原有容积率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值,不得在该基地范畴内进行扩建、加层。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关于规定和本细则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但增长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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