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须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须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须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须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局、省建设局“鲁财综[2008]53号”文件规定,现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须按建筑面积10元/(:新技术推广栏/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须知).工业建筑需领取《墙体节能材料使用计划备案表》、《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表》、《山东省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需用B4纸打印),民用建筑还需领取《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和《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施工现场节能公示》。
2、在墙体材料使用前(属民用建筑的,还需在外保温材料使用前),填报《墙体节能材料使用计划备案表》,将拟采用的墙体材料、外保温材料和生产厂家及相关技术资料交墙改办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将该工程《墙体材料用量计算书》报墙改办备案。
3、建设单位在墙体完工后且未进行墙面抹灰等隐蔽处理前,须向墙改办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查验申请,墙改办在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墙体查验。工程施工过程的专项检查、抽查工作由质监站负责。民用建筑还应当在工程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墙改办提出建筑节能认定申请。
4、民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施工现场建筑节能情况公示牌。建设单位还应在工程围护结构(含墙体外保温、屋面、楼梯间隔墙、门窗、幕墙、飘(凸)窗顶板和底板、接触空气地板、不采暖地下室顶板、热桥等)计划施工7日前,填写《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并向墙改办提出查验申请。
5、工程竣工后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向墙改办提出建筑节能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墙体材料用量计算书》(可由施工单位出具)1份;
(2)《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3)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专用票据(复印件)1份;
(4)《山东省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2份,用B4纸打印,墙体材料用量栏由建设单位填写,墙体材料名称填写砖、加气块、彩钢板(若有)即可;
(5)工程所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查验后退还),工业建筑应提供砖、加气块、彩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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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等发票,民用建筑还须提交外墙保温系统(保温板、砂浆、网格布等)材料发票;
(6)工程中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要求提交加盖墙材生产厂家公章的《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7)工程中采用的建筑门窗、幕墙、采暖散热器等产品的,须提交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8)《墙体节能材料使用计划备案表》1份;
(9)《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表》1份;
(10)属于民用建筑的,还须填报《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2份。
6、经专项查验和节能认定后竣工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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