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概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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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的概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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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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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类别:包括(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 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 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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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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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执业的概念
我的理解,依法执业是指医疗机构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开展一系列诊疗活动的行为。
依法执业和非法行医的关系。
执法检查者(卫生监督员)与被检查者(医疗机构)的关系:同一系统,不同分工,目标一致。
依法执业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的义务。
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是卫生监督员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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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机构常见的违法行为
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 )
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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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们平时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的体会和发现,医疗机构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下面重点进行介绍,以引起大家高度重视,从而达到规范执业行为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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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1、概念: 非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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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违法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类型(1)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务)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2)医疗机构使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工作的; (3)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4)医疗机构安排医学院校的实****生、试用期内的毕业生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如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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