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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小区停车位使用和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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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小区停车位使用和处分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规范停车位的转让、出租等处分行为,保障停车位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划定、转让、出租和使用等适用本办法。保障性住房项目停车位的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停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停车位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
配建停车位是指依据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所确定的必须配置的停车位。依法利用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配置停车位的,应当优先纳入配建停车位范围。
增设停车位是指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配建停车位以外利用建筑物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位。
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的位置分布、数量、面积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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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予以确定。
第四条【停车位归属】停车位的分类及权属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
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增设停车位可约定为建设单位所有。
占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停车位,属于住宅小区业主共有。
第五条【处分原则】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配建停车位和业主共有的增设停车位不得转让。建设单位所有的增设停车位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转让或出租。
第六条【停车位的使用】配建停车位和业主共有的增设停车位由小区全体业主按约定的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
业主使用配建停车位和业主共有的增设停车位应当缴纳使用费,费用标准按照我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所有收益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
第七条【停车位转让条件】建设单位转让增设停车位不得预售,须在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后,方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转让。
第八条【停车位转让、租赁限制】增设停车位只能转让给本住宅小区的业主。在本住宅小区停车位与房屋套数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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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不超过1:1时,一套房屋的业主只能购买一个停车位。
建设单位不得通过拍卖等方式竞卖停车位。可转让停车位数量少于买受人数量时,可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九条【停车位转让或出租程序】建设单位在转让或出租增设停车位前,应当将转让或出租方案以书面形式通知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并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保证停车位的转让或出租行为公正、公开进行。
停车位转让或出租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
(二)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利证书;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情况(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四)停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的时间、价格、方式及公示方案;
(五)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管理事项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停车位标示】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小区内设置明确的标示及编号,区分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
第十一条【停车位转让合同】停车位转让或租赁的当事人,应签订书面的停车位转让或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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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停车位转让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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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