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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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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规范、原则,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市主城区范畴内城乡规划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有关专项
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规定,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四条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50137-)》
表 执行。
第五条 各类都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 未纳入都市建设用地范畴内国有建设用地或都市重要市政、基本设施用地,
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规定使用。
第七条 其他特定功能建设用地使用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文献执行。
第八条 社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她公共服
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 用地范畴划定
第九条 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
规划用地范畴与面积:是指由都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根据都市规划,规定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畴用地所
围合地块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畴与面积:是指由都市道路红线、都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都市规划拟定容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用地水
平投影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计算根据。
第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畴划定应当以现状为根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规定、土地
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献、关于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详细拟定。
(一)项目用地范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筹划、房屋征收筹划、集体土地
征收筹划、公司搬迁改造筹划为参照。
(二)按照规划规定需实行整体改造,按整体范畴核定。
(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畴应以市政府审批用地范畴划定。
(四)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统一纳入规划用地
范畴内。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明显受限,或用地规模未达到如下面积,不适当独立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 1000 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 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 3000 平方米。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原则,在不影响都市规划实行,属下列情
况之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毕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她类似状况,的确无法调节、合
并用地。
(二)因都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确无法调节、合并用地。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建
设项目。
第三节 开发强度控制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详细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根据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拟定开发强度,涉及有关限高规定可结合表 《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建议表》,兼顾日
照、都市设计、区位交通、周边现状等因素,合理拟定详细地块规划控制指标。
表 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建议表
建筑
控制指标
建筑
类别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限高规定
限高≤20 米

≤28
≥30
居住
限高>20 米,≤30 米
≤-
≤25
≥30
用地
限高>30 米,≤50 米
≤-
≤23
≥30
限高>50


≤20
≥30
限高≤24


≤50
≥20
商业服务业
限高>24
米,≤50 米
≤-
≤50
≥20
设施
限高>50


≤50
≥20
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地块图则,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十四条 按照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征收范畴内,为向公众开放都市公共绿地(绿
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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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