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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利用治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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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龙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利用
治理暂行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和增强我县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利用治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依照《行 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标准和增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的指 导意见》(财资(2021 ) 90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 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利用治理暂行方 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事员制度治理的 事业单位和社会集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 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利用包括单位自用和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利用应第一保证行 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进展的需要。
第四条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利用应遵循权属清 楚、平安完整、风险操纵、注重绩效的原那么。权属关系不 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五条 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 对外投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 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县政府或县财政部门对我 县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利用事项的批准文件,是行政和 事业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办理产权记录和账 务处置的重要依据。单位账务处置依照国家行政和事业单位 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行政和事业单位应增强行政事业资产治理信息 系统的治理,实行专人负责,资产治理部门要及时将资产变 更信息与财务部门对接,实现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财务治 理相结合。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利用应依照国有资产信 息化治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的资产变更、对外投资、出 租、出借和依法担保的信息录入行政事业资产治理信息系 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治理;对外投资、出租、出 借和依法担保的资产应成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治理,并在 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行政和事业单位应当做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利 用治理制度,标准国有资产利用行为,增强资产日常治理,
避免因资产利用不妥或治理不善造成损失和浪费,充分发挥 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
第二章 单位自用资产治理
第八条 行政和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 担本单位占有、利用国有资产的具体治理职责,增强资产利 用治理,落实单位资产治理主体责任和各项资产利用治理的 规章制度,明确资产利用治理的内部流程、职位职责和内操 纵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治理的具体方 法,成立健全资产的购建、验收、领用、利用、保管和保护 等内部治理流程,标准国有资产利用行为,增强审计监督和 绩效考评。
第九条行政和事业单位应当做立资产购建审批制度。 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由本单位资产治理部门会同财 务部门严格依照资产配置标准和工作需要编制资产购建打 算。
对需要报批的项目,应当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 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治理 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 部门预算组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建,应当依 法实施政府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资产购建,单位内部应严 格成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增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 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操纵。
第十条行政和事业单位应当做立资产入库验收记录制 度。对单位购买、接收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取得的资产, 单位资产治理部门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 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利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 完工验收、完工财务决算编报和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 记录。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治理部门应依照资产的相关凭证 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置。
第十一条行政和事业单位应当增强资产治理基础,成 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单位资产治理部门应依如实物量和价 值量并重的原那么,至少每一年一次按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 查清点,与财务部门按期进行账目查对,完善资产治理账表 及有关资料,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依照政 府信息公布规定及时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占用、利用情形进行 公布。
第十二条行政和事业单位应成立资产领用收回制度。 资产领用应由利用单位提交利用打算,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 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利用人员离 职时,单位应将其所用的资产按规定收回。
第十三条行政和事业单位应当做立资产处置审批制 度。资产处置,应由单位资产利用机构会同本单位的资产治 理、技术质量治理、内部审计监察和财务等有关机构提出书 面申请,报单位领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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