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酒驾、醉驾认定和处罚标准
对酒驾处罚,没有最新要求,现在仍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实施。
一、酒驾概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要求,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不足80mg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mg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二、酒驾处罚要求:
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成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要求,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含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要求,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关键责任,或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还未组成其它犯罪;
(2) 血液酒精含量达成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4) 驾驶载有乘客营运机动车;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验,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验还未组成其它犯罪;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8) 其它能够从重处罚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验,又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它犯罪,依据数罪并罚要求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判处罚金,应该依据被告人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和主刑相适应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该制作统计;有条件,应该拍照、录音或录像;有证人,应该搜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判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成本意见第一条要求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能够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验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成本意见第一条要求醉酒标准,应该认定为醉酒。
7、办理醉酒驾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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