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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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户内资 金 所有权性质认定
———张某诉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苏州街证券营业部一般证券
合同案法律问题研究
单国军倡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一审法院查明:2003 年 5 月 20 日,张某(甲方)与
恒远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苏州街证券营业部
(乙方,以下简称恒远公司苏州街营业部) 签订枟证券
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枠,约定:甲方在乙方开设资金账
户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账户;乙方代理甲
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代理甲方买入或存入有
价证券并领取红利股息;甲方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
从乙方提取资金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
倡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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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有指令,乙方必须及时办理。 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至甲方撤
销指定交易或乙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行为时止。 合同另
约定了其他内容。 2004 年 2 月 27 日,张某在恒远证券部开户账户
存入 500 万元,从恒远证券部资金对账单显示该款项系内部转入。
诉讼中,原告张某称其于 2004 年 7 月后委托李欣在其资金账户提款
时遭被告拒绝,被告对此亦不否认,但称不予办理系因该账户涉嫌经
济犯罪。 另查,恒远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4 年更名为中期证
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恒远公司苏州街营业部也相应更名为中期证
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苏州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期证券苏
州街营业部)。
二审法院另查明:2003 年 5 月 20 日张某系委托李欣与恒远公
司苏州街营业部签订枟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枠。 根据上述协议,
中期证券苏州街营业部为张某开立了 000200001568 资金账户(以下
简称张某资金账户)。 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枟上海证券交易指定交易
协议书枠,张某指定交易证券账户 A281347495。 张某并与李欣签订
枟个人客户授权委托书枠,约定李欣的权限为资金存取、查询、销户。
2003 年 5 月 21 日,由嘉义典当公司 000200001366 资金账户(以下简
称嘉义典当公司资金账户) 内部转账转入张某资金账户 500 万元,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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