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拟规定对五类食品采取退市销毁措施.doc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危害, 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环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退市销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退市, 是指食品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或退回食品生产者等行为。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毁, 是指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通过采取高温焚烧、深度填埋或者与畜禽粪便、秸秆混合堆沤有机肥等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2 第四条下列食品应当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销毁、退回食品生产者等措施退出市场: (一) 已经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 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 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 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切实履行退市和销毁的责任和义务。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流通环节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监督工作。第二章食品退市和销毁的实施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对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 3 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应当立即停止经营, 下架封存,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的, 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生产者采取召回等措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的,食品经营者应清查并登记造册, 及时予以销毁, 并如实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监销, 如实记录销毁的情况。第八条凡食品生产者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如实记录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退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退货单据,并建档留存备查。第九条食品经营者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 应将外包装一并销毁, 并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销毁时间 4 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销人、监销人等内容。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一并保留可供追踪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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