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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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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行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和使用效益,依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本实行细则合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重要涉及: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预算外资金;
(四)其她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
(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特设专户。特设专户涉及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所有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存一种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银行账户。县人行要按照关于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账户和代理银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预算内财政性资金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详细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关于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依照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县财政局批准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依照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拨付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按照批准年度预算和用款筹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筹划、超预算、超筹划拨款,不得擅自变化支出用途。
(二)规范操作原则。在不变化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管理权限状况下,使所有财政性资金拨付都按规范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三)以便用款原则。减少财政性资金申请、拨付环节,使单位和个人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专户管理原则。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营。
(五)监督管理原则。财政性资金要按筹划,按进度拨付,使财政性资金拨付全过程处在有效监督管理之下。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应当依照批准部门预算、分月用款筹划、项目进度筹划和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存款状况办理。
第十一条 县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财政局按部门预算控制数拨付基本支出。对特别紧急专项支出,预算单位可提出申请,送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拨付。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照批准预算数拨付。对批准预算项目,各预算单位不得任意调节。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筹划,并依照批复分月用款筹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四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预算调节以及预算指标下达,普通截止12月1O日。各项财政性资金用款筹划申请,普通截止12月l5日,县财政局12月25日停止拨款,逾期不予办理各项财政性资金拨付。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保存暂时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必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县财政局备案,如有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并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申请,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告知代理银行。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依照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告知和有关规定,详细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接受县财政局和县人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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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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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