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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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说明
〔一〕中国商品分类的历史沿革
     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如提到长虹,人们会想到彩色电视机;提到茅台,人们会想到酒;提到美加净,人们会想到化妆品等等。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正确表述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所属类别,是商标申请人〔代理人〕首先会遇到的问题。
     许多不同的部门出于管理、统计等工作需要都要对商品进展分类。如从国民经济管理的角度,通常将商品分为工业品和农产品两大类,工业品中又分重工产品和轻工产品,重工业产品中又可划分为冶金工业产品、***产品等等。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为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需要,也需要对商品进展分类。商标注册和管理,应该说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商品与服务分类是商标局的一项根底工作。我国目前已有注册商标七十多万件,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分类管理体系,要想拉索、查询。调阅一个商标,就像大海捞针一样,几乎是不可能的。
     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将所有商品与服务共划分为 45 个类别,形成了我们这里所要表示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如将“工业用油与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剂,蜡烛,灯芯〞等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类〔第 4 类〕;又如,将“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与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材料〞等组合在一起,形成另一个类〔第 10 类〕。商标局的查询检索系统是按照商品与服务的类别设立的;《商标公告》按照类别编排;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也要按照类别提出;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上也必须注明商品或服务与其所属类别。
     商品分类又是作为申请商标注册办理手续与缴纳费用的根本单位。即一个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办理一份手续,缴纳一份根本费用。如一个申请人在医用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材、药酒、医用营养物品、空气净化制剂、兽药、农药、卫生巾、牙填料上申请注册商标,虽然其指定的商品多达十项,但因这些商品均属同一类别〔 5 类〕,所以只需办理一份手续,缴纳一份根本费用〔即一标一类〕。而另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虽然仅需使用在绘画笔和绘画颜料上,但需填写两份申请书,在两个类别分别申请,并缴纳两份根本费用,因为这两种商品分别属于两个类别,即绘画笔属于第 16 类,绘画颜料属于第 2 类。
     以往,都是由各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根据本国的国情与对商品的理解,制定各自的商品分类表,供商标主管机关与商标注册申请人使用。商品分类表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商品的丰富与人们对商品的认识而逐步增加与修订。我国自 1923 年起,先后制定公布过五个商品分类表。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世界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开展,国际间的交往更加频繁。一些国家认为,各国使用各自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联系,给商标所有人到国外注册带来了麻烦,不利于商标事业的开展和经济开展。这些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有一个国际统一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尼斯协定。
〔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开展与现状
     尼斯协定是一个有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其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 1957 年 6 月 15 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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