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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债的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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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债的概述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债的概述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
84 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
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可见,我国
民事立法是把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规范的。
进一步说, 民法上的
债,泛指某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
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例如,
在买卖关系中, 买受
人有请求出卖人依约交付出卖物归其所有的权利,
而出卖人则相应地负有将出卖物交付买受
人归其所有的义务。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
人。生活中的合种合同关系、
致人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等,
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
事法律关系,因而都是债的关系。
民法上的债不同于民间所称的债。
后者仅指债务, 且一般专指金钱债务。
现代民法中的债的
概念既指债务,也包括债权,是债权和债务的结合。
二、债的特征
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四项基本制度,
即合同、 侵权损害、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尽管这四项
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构成要件、社会功能、指导原则等各不相同,但都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即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形成债的法律关系。
概括起来,债的特征可表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
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 债权属于财产权。
财产关系是指能以而且应当以货币加以衡量和评价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 债是具有直接的经
济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债的主体是为了这种经济上的利益才参加到债的关系中来。所以,
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在债的关系中表现得最为充分,
而债的制度也就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
本法律制度。同时, 债反映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财产由
一个主体移转给另一个主体的关系,
这也是债与物权的主要区别,
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
关系,即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
(二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的当事人即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前者享有权利, 后者承担义务, 主体双方都是
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
例如,
甲与乙签订一项家具买卖合同,
甲为出卖人, 乙为买受人,就交付家具而言甲为债务人,乙
为债权人, 就支付家具价款而言甲为债权人,
乙为债务人,乙只能请求甲交付家具。甲只能
请求乙支付价款。换言之,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所以民法理论上将
债称为相对的法律关系,将债权称为对人权和相对权,这也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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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