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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九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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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九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九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九章
2016 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九章
第三讲 债的担保之担保物权
七、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
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先抵后租,抵押权登记的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①先租后抵②先抵后租,抵押权未登记的
1.“先租后抵”。“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
抵押权的影响。即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后,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见例
1 )。
【例 1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 5 年。半年后,甲将房屋抵押给丙,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因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被丁购得。①此例
属于“先租后抵”,故适用买卖不破租赁。②丁应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就是
原租赁合同的内容维持不变,自动将出租人变更为丁。
2.“先抵后租”。分两种情况:①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
赁(见例 2 )。②若抵押权未登记(当然仅限于动产),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见例 3 )。
【例 2 】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
将汽车出租给丙,租期 5 年。半年后,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汽车,被丁购得。
①此例属于“先抵后租”,因抵押权已经登记,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②甲虽
未经抵押权人乙的同意,但甲、丙间的租赁合同有效(因为《物权法》第 191
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转让”不包括出
租),若丁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取回汽车,丙有权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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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3 】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
意,将汽车出租给丙,租期 5 年。半年后,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汽车,被丁购
得。①此例属于“先抵后租”,因乙的抵押权未登记,故仍适用买卖不破租
赁。②新的所有权人丁应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
【真题】 2013 年 2 月 1 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
记。同年 3 月 1 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 1 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
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 4 月 1 日,李某得
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 2013年1月 1日。
张某实现抵
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4 年·卷三· 57 题)
1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八、抵押物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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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