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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一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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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一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一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一章
2016 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一章
第四讲 债的担保之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
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 《担保法》第 13 条;《担保法解释》第 22 条)①订立书面保证合同。②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
③主合同虽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
④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⑤自然人之间的口头保证合同,有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
证合同成立( 《民通意见》第 108 条)。
【真题】甲向乙借款 5 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
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08 年·卷三· 53
题) 1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 3 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保证债务的内容①代为履行。在债务人不对债权人履行非金钱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
履行。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一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一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一章
②赔偿责任。不能代为履行,或按照约定不代为履行的,有保证人承担赔偿责
任。
【例 3 】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为担保甲对乙的借款债务,丙以其对丁享有的
万元买卖合同价款债权设立债权质权。丙与乙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①若丙未将出质的事实通知丁,乙的质权对丁不发生效力。②自丙将出质的事实
通知丁时,乙的质权对丁发生效力。丁对丙的清偿被冻结。
保证责任的范围(《担保法》第 21 条)①有限保证。按照约定,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②无限保证。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范围或约
定不明的,保证人须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债务的从属性。
为了方便叙述。举个例子说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
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价值 50 万元的汽车一辆。乙向甲交付了汽车,甲一年后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为担保甲对乙负担的 50 万元债务,丙提供保证。
1)保证债务从属性的含义。就上述例子而言从属性体现在五个方面:①成立上的从属性。若乙对甲的价款债权不存在,则丙对乙的保证债务也不存在。
②效力上的从属性。若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丙间保证合同亦因此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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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