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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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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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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划>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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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袁周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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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名词解释……………………………………23
附录二 计算规则……………………………………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化,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围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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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与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一执行。
第十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一条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与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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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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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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