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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效能办答案.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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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1 一、基本案情 2005 年,苏某(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将从事生产的 A号渔船卖给他人, 留下该船证件。 2006 年, 该船转产转业申请获准。期间, 渔民张某的 B 号渔船已废弃, 但保留船只证件, 张找到苏某并告知该船已经获准转产转业, 但无船交付检验、拆解, 请苏为其代办, 事成后其本人拿5 万元, 余款为苏所得。苏某觉得有利可图, 便表示同意。 2007 年初, 苏某在明知这两艘渔船不符合转产转业政策的情况下, 为达到领取国家发放的减船补贴的目的,找到某县海洋与渔业局彭某(时任该局主任科员, 分管渔船转产转业工作), 告知该两艘船属“有证无船”, 请其帮忙, 当即送给彭某 4 万元, 并许诺事成后再感谢。经商议, 彭某授意苏某购买两艘旧船来应付检验, 有关审批手续由彭负责办理。随后, 苏某以两艘旧船冒充原船应付检验、拆解,彭某则在验船等环节中予以“关照”,让苏某顺利地通过了验船, 并为苏某办理了审批手续。苏某便顺利地领取了国家发放的两艘渔船补偿款 28 万元。领款后,苏某又送给彭某 3 万元,另拿 5 万元给张某。请问:对彭某、苏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彭某的行为构成受贿还是***罪, 苏某的行为构成行贿还是共同***罪。) 答: 彭某行为构成***罪,苏某为***罪共犯。理由是: 1 、主体上看,彭某是县海渔局主任科员,分管渔船转产转业工作, 系国家工作人员, 符合***主体条件, 苏某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但利用彭某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共犯主体条件。 2、从主观上看, 彭某、苏某都明知渔船数“有证无船”, 不符合领取国家补贴条件, 仍相互勾结配合, 欺骗国家补贴, 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符合***罪的主观条件。 3 、二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符合***罪客体条件,其中彭某是主犯,苏某是从犯。 4 、客观上,彭某接受指使苏某购买旧船交付检验,拆解并给与审批办理, 苏某按其要求以旧船冒充原船, 顺利通过验船领取补贴, 二人具有主观上共谋,客观上协作,情节符合***罪及共同***罪的客观条件。同时, 本案中, 苏某分两次向彭某送了 7 万元, 用于达到骗取国家减船补贴的行为, 也分别构成行贿罪、受贿罪。从犯罪数额和情节看, 本案中***罪重于***罪。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对彭某的行为应以***罪认定, 对苏某应认定为***罪共犯。案例 2 2 一、基本案情 2001 年4月,A市B 镇人民政府和市电业局下属企业闽延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闽延公司) 共同出资成立了兴迪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兴迪公司), 其中 B 镇政府占 40% 股份。兴迪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分别由市电业局副总工程师董某、B 镇镇长郑某、副镇长谢某担任。 2003 年初,兴迪公司将所获银行贷款中的 420 万元用于开发 B 镇辖区内的秦溪电站。 2003 年6 月上旬, 刘某(B 镇党委书记)、郑某、谢某、董某四人商议决定个人入股秦溪电站,从B 镇政府所占 40% 股份中受让 70% 进行投资,即占秦溪电站 28% 股份。当时秦溪电站设计预算总投资约 400 万元,刘某等人的出资总额应为 112 万元,即每人应出资 28 万元。因四人资金不足, 董某依据公司法的有关“首次出资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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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