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及其性质
税收是国家为支付其政务支出的财政需要或为实现其他行政目的,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向居民、非居民强制、非罚、无偿课征的货币或者财物,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税收的实质,从宏观上讲是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微观的征纳过程而言是私人财产权的强制、无偿转移。
从税收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性质:
1、财政性。税收的课征,其原始的、首要的目的是国家为了获得财政收入以支付其政务支出的需要。况且,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所以,税收具有财政性是毫无疑问的。
2、无偿性。虽然从社会整体来看,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国家提供的服务间有共同的报偿性(即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就单个的个别纳税人而言,因公共物品的特殊性,纳税人完纳税款与其从国家公共支出中所得到的利益,并无必然的等值对价关系,无从经由市场进行交换,反映在具体的征纳税过程中,则体现为完全无对价的征收。此即税收的无偿性,或称无个别对价性。
3、强制性。税收的征收必然使纳税人无对价地丧失手中的一定财富,是一种牺牲。所以,国家征税如果不以政治权力进行强制是难以顺利实现的。此即税收的强制性。
4、政策性。国家征税的主要目的虽然在于获得财政收入,但这并不是课税的唯一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财政理论的演变,现代均社会财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本形成、鼓励科技创新、控制通货膨胀(或紧缩)、保护环境等诸多方面也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二)税收的分类
税收的分类,或称税种的分类,它对于了解和分析一国的税收结构、税法体系十分重要。在此,介绍几种重要的分类: 1、直接税与间接税 按照税收负担是否可以转嫁,即是否由纳税人本人直接负担为标准,可以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是由纳税人本人直接承担的,属于对收益额和财产课税的各种税收,如收益税、财产税等,都属于直接税;凡由纳税人垫缴,然后转嫁给消费者承担的,属于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收,如流转税等,都属于间接税。 2、从量税与从价税 按照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计量标准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凡是规定以征税对象的价值形式(价格)为依据来计算征税额的税收,都属从价税;凡规定以征税对象的重量、面积、容积等为标准来计算应征税额的税收,都属于从量税。
3、对物税、对人税、对事税 按照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分为对物税、对人税与对事税。以人或人的综合纳税能力为征税对象的税收,称为对人税(或主体税),前者如人头税,后者如个人所得税;以物为征税对象的税收,称为对物税(或客体税),如商品税;以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称为对事税(或行为税),如屠宰税、筵席税。
4、中央税与地方税、共享税 按照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归属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凡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机关进行税收立法,且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税收,属于中央税,或称国税;凡由地方权力机关进行税收立法,且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属于地方税,简称地税;此外,某些税收虽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机关立法课征,但其收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分成比例共享,称为共享税。 5、价内税与价外税 在从价税的税种当中,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凡在征税对象的价格(即计税依据)内包含有所征税种税款的税,为价内税。如我国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凡所征税款不包含于征税对象价格内的税收,为价外税。如我国的增值税、关税。 6、经常税与临时税 按照税收收入是否有持续性或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上的地位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凡为保障国家基础性的费用支出而每年持续作有规则课征的税,属于经常税,又称永久税;凡为实现某种特殊目的、或因国家处于非常时期而在较短时期内特别征收的税,属于临时税,又称特别税。现今各国的税收多为经常税。
7、独立税与附加税 按照征税对象的计税标准是否有依附性,税收可以分为独立税与附加税。凡不需要依附于其他税种而独立课征的税,属于独立税,也称主税。现今各国的税收多为独立税。凡需要附加于其他税种之上,以其计税依据或税额为计税标准课征的税,属于附加税,又称从属税。如我国的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农业税的地方附加税等均属于附加税。
8、实物税与货币税 按照税法规定的税收收入的形态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凡是规定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属于实物税,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多为实物税;凡是规定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属于货币税,在商品经济较高发展的社会里,税收多为货币税。
9、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与行为税 按照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性质的不同,税法可以分为:
(1)流转税,是以商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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