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重庆养犬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生活休闲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08 号)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7 年 10月 25 日市人民政府第 11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3月1 日起施行。市长王鸿举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 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军用、警用犬只以及科研实验用犬只等特种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社区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养犬实施分区管理。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城区划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五条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并建立由公安、市政、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执法联动。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兽医、卫生、市政、工商、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村(居) 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犬业协会等有关组织, 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但养犬人必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记第七条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 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 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第八条兽医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 定期组织动物诊疗机构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农村地区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 并发放免疫证明。兽医部门统一规定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及所用疫苗,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费用。第九条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 15 日内, 携犬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如下资料:(一) 养犬登记申请表;(二) 养犬人的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明;(三) 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犬只, 还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第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 5 日内, 对养犬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及时发放养犬证( 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其理由。需要进一步核实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经单位负责人同意, 可以延长 10 日办理,并向养犬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犬只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 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 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三) 犬只免疫情况;(四) 养犬证( 犬牌) 发放时间;(五) 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十二条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 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持有效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三条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证(犬牌)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一) 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0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 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 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 30 日内办理

重庆养犬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