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黄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规标题】黄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 2012 年第 48号【颁布时间】 2012-12-13 【失效时间】黄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 48 号) 《黄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11月 14 日市政府第 6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 2013 年1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2012 年 12月 13日黄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售后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其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区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对维修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第二章交存第五条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和非住宅物业,以及住宅小区外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交存维修资金。属于一个业主所有、独立于小区之外, 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不交存维修资金。第六条业主应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 将首次维修资金按规定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第七条首次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0 元标准交存; 未配备电梯的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标准交存。第八条商品房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楼盘表及物业相关详细资料清单向资金管理机构足额交存维修资金。房屋销售后,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留用的商品房,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足额补缴。第九条拆迁安置房维修资金按照新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比例全额交存。第十条通过下列方式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更名的,已经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其资金结余部分随房屋产权权属同时更名过户。首次维修资金未交存或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 30% 时,业主应当按照现行交存标准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足额补缴。(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七)其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情形。第十一条办理维修资金过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三)身份证明; (四) 房屋买卖合同、赠予证明、继承或受遗赠证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业主申请房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 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由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维修资金足额缴纳证明。第十二条业主未按上述规定足

黄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