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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比表格版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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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物权法对担保法修改与补充:
担保法:
物权法:
1、 物权法优先适用标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要求不一致, 适用本法。
2、 明确了独立担保约定无效:
第五条 担保协议是主协议从协议, 主协议无效, 担保协议无效。担保协议另有约定, 根据约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置担保物权, 应该依据本法和其她法律要求签订担保协议。担保协议是主债权债务协议从协议。主债权债务协议无效, 担保协议无效, 但法律另有要求除外。
3、 改变了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施规则: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现有确保又有物担保, 确保人对物担保以外债权负担确保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担保, 确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去确保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债权现有物担保又有些人担保, 债务人不推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情形, 债权人应该根据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担保, 债权人应该先就该物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担保, 债权人能够就物担保实现债权, 也能够要求确保人负担确保责任。提供担保第三人负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 扩展了实现担保物权事由: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推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据本法要求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推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情形, 依法享受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利, 但法律另有要求除外。
5、 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能够抵押:
(一)抵押人全部房屋和其她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全部机器、 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她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和其她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国有机器、 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她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荒山、 荒沟、 荒丘、 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能够抵押其她财产。
抵押人能够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下列财产能够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她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法取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 原材料、 半成品、 产品;
(五)正在建造建筑物、 船舶、 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 行政法规未严禁抵押其她财产。
抵押人能够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6、 明确了担保协议与担保物权效力区分: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要求财产抵押, 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签订相关设置、 变更、 转让和消亡不动产物权协议, 除法律另有要求或者协议另有约定外, 自协议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 不影响协议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财产或者第五项要求正在建造建筑物抵押, 应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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