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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相关法律.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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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中国政府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签订日期1980年4月20日生效日期1980年4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八0年四月十八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之间的大使级外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津巴布韦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西蒙·穆增达(签字) (签字) 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日于索尔兹伯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国政府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签订日期1980年9月12日生效日期1980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0年十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九月三十日的五年内,向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四千万元。本贷款如在上述期限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第二条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津巴布韦政府建设成套项目、提供单项设备、一般物资和进行技术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为实施各该项目,将由中国政府指定机构同津巴布韦政府指定机构商签合同。第三条上述贷款已使用部分,将由津巴布韦政府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至二000年九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津巴布韦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限。第四条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银行和津巴布韦财政部另行商定。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二日在索尔兹伯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李克穆亚拉吉(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中国政府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签订日期1981年5月14日生效日期1982年7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上述各方面的具体协议达成后,在双方各自现行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下,将由中国和津巴布韦的政府机构, 公共团体机构或由被缔约双方指派的私人公司或组织执行。第二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和文化专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第三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和促进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第四条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第五条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第六条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第七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第八条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第九条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第十条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第十一条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王仲方津加伊·穆通布卡(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中国政府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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