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员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员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员双方正当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适用于单位全部教职员,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教职员;对特殊职位教职员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3条教职员享受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该推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员劳动酬劳、保护教职员正当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受生产经营决议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订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教职员招用和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教职员实施男女平等、民族平等标准,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尤其要求从其要求。
第6条招用教职员实施全方面考评、择优录用标准,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教职员。
第7条教职员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教职员应聘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员,不收取教职员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员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员培训和教育,依据教职员素质和岗位要求,实施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员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教职员实施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协议期限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协议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教职员实施劳动协议制度,自教职员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协议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劳动协议文本,劳动协议必需经教职员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协议对协议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教职员,能够和单位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但单位不一样意续延除外。
第13条单位和教职员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协议,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立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协议内容,包含变更协议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
第14条教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被劳动教养;
(6)、单位依法制订处罚制度中要求能够解聘;
(9)、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单位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能够不支付教职员经济赔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职员,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1)、教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合适工作(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
(2)、教职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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