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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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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铁外(1995)15号 1995年2月14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对外开放需要,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口岸运输畅通,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口岸铁路局和口岸站,载于本办法附件一。(本书未附) 第三条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口岸工作在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对稳定和发展周边国家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口岸工作, 加强对口岸工作的领导, 把口岸工作放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口岸工作的好坏要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五条国际联运工作要贯彻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铁道部主管运输的副部长领导全路国际联运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口岸局局长碰头会议,研究口岸问题。第六条口岸铁路局局长( 或主管运输的副局长) 领导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 每半年召集有关部门开一次会议,研究口岸工作,解决存在问题。第七条口岸铁路分局局长(或主管运输的副分局长)领导分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不定期如今有关部门开会,及时主动协调解决口岸存在问题。第八条铁路国际联运是铁路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归口管理。铁路国际联运工作,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三级管理。第九条铁道部对外合作司会同有关部门对全路国际联运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口岸铁路局国际联运工作。铁道部运输局和口岸铁路局、铁路分局负责国际联运口岸工作日常运输组织。第十条各口岸铁路局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铁路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第十一条各口岸铁路局应在分局一级设立机构( 或指定专人), 归口管理口岸站国际联运工作。第十二条各级外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加运输部门每日交接班会议。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三条经由铁路口岸运输的对外月度运输计划和补充运输计划( 口岸铁路局管内出口计划外运输除外),由部运输局对内归口管理,统一由部对外合作司对商定。第十四条各口岸铁路局应严格执行部对外商定的月度进口运输计划和补充运输计划, 严禁擅自无计划接运。第十五条各口岸铁路局每月自行对外商定的月度进口计划外运输计划, 外事和运输部门要相互配合, 严格按规定审批。由运输部门汇总, 以查定表形式报部运输局核实后, 由口岸铁路局外事部门直接对外商定,并抄报部对外合作司。第十六条各局不得以各种名义出具承诺优先接运某种进口货物的书面材料。第十七条对用于国家重点项目的进口物资, 根据铁道部通知, 各口岸铁路局和口岸站应优先组织接运。第十八条经口岸站换装的进口货物( 包括集装箱) 装车计划, 口岸铁路局应根据上月和当月到达情况安排下月装车计划,纳入计划内运输。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九条凡以口岸站为假设到站的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站时, 收货人( 或代理人) 在4 8h内未提出实际到站的, 应在有关仓库场地内卸车, 终止国际联运手续, 并核收国境线至口岸站的国内段运送费用。二次起运时,按国内运输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进口货物( 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除外) 只准许在口岸站办理一次运输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对由于单证不全等原因无法履行报关、报检、报验的装运进口货物的重车, 而且收货人( 或代理人) 在48h之内仍无法解决的, 应在有关仓库场地内卸车,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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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