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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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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4号)《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06 年9月 29 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7 年1月1 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 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病, 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 确需终止妊娠的, 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 并通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五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服务项目或者超声诊断项目; (三)有具备执业资格的操作诊断人员。符合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 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购置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分别报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第七条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 分别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有前款第(一)、(二)、(三) 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提供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 有第(四) 项情形的, 应当提供离婚、配偶死亡证明。有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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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