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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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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 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 方 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 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建设、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第四 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 地管理, 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 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第五条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 作。委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
“委质监站”)具体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的实际, 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机构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下列重点交通建设工程现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 水运建设项目;
.市审批的高速公路项目和独立特大桥、独立长和特长隧道 等公路建设项目;
.市审批的航电枢纽、港口码头、航道整治等水运建设项目;
.市交委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事故,对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 析,发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五)参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 设,负责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个人的安全业绩进行 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实施全市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继续教育 培训,实施二级及以下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培训 考核。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建设工 程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公路水运工程(长江干线航道工程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 设置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从事公路水 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专职人员一般不应 少于3人。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加强中央在渝企业及市属企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 责任。 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定 期向委质监站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对其所审批或发放施 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实施行业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 告时,应当确认是否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 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同时将该项目批准开工的文件抄告 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共同督促建设 单位依法报批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许可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 施 工的措施报送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 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公路水运 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 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负责,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公路水 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并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水 运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所建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 其负责人是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代 建制中的代建单位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从事项目建设管理,其安全生产责任由委托的建设单位及受委 托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承担。
第十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 工单 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 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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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18